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新《反洗钱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新《反洗钱法》的实施是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一次重要推进,展现了国家在防范洗钱犯罪、维护金融安全方面的决心与努力,也将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提升国际社会对中国反洗钱工作的认可与信任。
一、扩大洗钱上游犯罪范围
新《反洗钱法》第二条保留了反洗钱的7项上游犯罪的同时,本次修订还增加了“其他犯罪”的兜底条款,扩大了上游犯罪的范围,并规定了“预防恐怖主义融资活动适用本法”,为打击洗钱工作提供精准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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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反洗钱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预防恐怖主义融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新增了反洗钱义务的预防措施
新《反洗钱法》新增条例赋权金融机构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交易方式、金额或者频次,限制业务类型,拒绝办理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这一措施是风险监管前移的体现,金融机构需根据客户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措施,同时避免过度干预正常金融服务,保护好人民群众合法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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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反洗钱法》第三十条,“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持续关注并评估客户整体状况及交易情况,了解客户的洗钱风险。发现客户进行的交易与金融机构所掌握的客户身份、风险状况等不符的,应当进一步核实客户及其交易有关情况;对存在洗钱高风险情形的,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交易方式、金额或者频次,限制业务类型,拒绝办理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应当在其业务权限范围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平衡好管理洗钱风险与优化金融服务的关系,不得采取与洗钱风险状况明显不相匹配的措施,保障与客户依法享有的医疗、社会保障、公用事业服务等相关的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务。”
三、加重对反洗钱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金融行业作为洗钱风险高发领域,需要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反洗钱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严格执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强化反洗钱工作,避免出现类似被处罚的情况。即将实施的新《反洗钱法》,对反洗钱违规行为的处罚范围和处罚措施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要求,处罚力度将会普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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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反洗钱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限制或者禁止其开展相关业务:(一)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与其进行交易,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或者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二)未按照规定对洗钱高风险情形采取相应洗钱风险管理措施;(三)未按照规定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四)违反保密规定,查询、泄露有关信息;(五)拒绝、阻碍反洗钱监督管理、调查,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六)篡改、伪造或者无正当理由删除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七)自行或者协助客户以拆分交易等方式故意逃避履行反洗钱义务。”
信息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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