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对洗钱罪的修改亮点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长江保荐 日期:2020-10-22

2020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审,2020年10月草案进入到二审阶段,二审稿进一步完善金融犯罪规定,对刑法有关洗钱、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单位集资诈骗等规定作出了修改补充。其中,对“洗钱罪”作出的修改完善如下:

将“自洗钱”等明确为犯罪。“自洗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上游犯罪之后,对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清洗”以使之合法化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没有将“自洗钱”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实践中一般作为上游犯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司法人员认为洗钱是下游犯罪,完全依附于上游犯罪,由此产生“重上游犯罪,轻下游犯罪”的司法理念。

“由于‘自洗钱’行为被视为上游犯罪的附属行为,因而查处的重点是上游犯罪而非‘自洗钱’行为,以致大量赃款去向成谜。”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贾济东认为,“自洗钱”行为热衷于向境外非法转移违法所得且数额巨大,然而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导致查处困难。破解上述难题的有效措施之一,就是将“自洗钱”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从实践效果看,加强对洗钱犯罪的查处,有利于切断上游犯罪行为人的利益驱动力,这是从根本上打击上游犯罪的最佳策略,可以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此外,草案将实施一些严重犯罪后的“自洗钱”明确为犯罪,同时完善有关洗钱行为方式,增加地下钱庄通过“支付”结算方式洗钱等,为有关部门有效预防、惩治洗钱违法犯罪以及境外追逃追赃提供充足法律保障。

资料来演:中国纪检监察报、检察日报(作者“王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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