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洗钱行为来源
洗钱这个概念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当时芝加哥的一个犯罪组织,为逃避美国现金交易报告制度限制,合理解释大量现金的来源,以开设洗衣店为掩护,将非法收入混入洗衣业务收入中,再向税务部门申报,使得犯罪收入在形式上合法化,从此以后,这种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法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就被称为洗钱。
二、什么是洗钱罪
按我国当前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这7种犯罪的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将构成洗钱罪。而且,无论是为他人洗,还是自己犯罪后洗,都可以认定为洗钱罪。
三、自洗钱入罪不是重复评价吗?
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纳入犯罪,就是要告诉大家,犯罪得来的钱不能用,一用就惩罚你,让你不敢用。有人可能会问,自洗钱不是犯罪之后必然的延伸吗?自洗钱也入罪是不是重复评价了?
“自洗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上游犯罪之后,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洗白”以使之合法化的行为。最新司法观点认为“自洗钱”行为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上游犯罪之外新的法益侵害,不是事后不可罚行为,应独立追究刑事责任。在全球打击有组织犯罪的严格态势下,阻止黑钱洗白或跨境流动,关系社会治安和稳定,是各国义不容辞的责任。所以,同一个行为人实施了上游犯罪后,又洗钱,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是要数罪并罚的。
四、什么行为会触犯洗钱罪?
洗钱罪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五个方面:
1.提供资金帐户;
2.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
4.跨境转移资产;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由于第五点是个兜底条款,所以实际上洗钱的手法是可以很多样的,除了传统的通过金融系统转移,资产投资、虚拟货币买卖、艺术品拍卖、网络打赏、典当、赌博等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极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洗钱的手段,一不小心,就会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五、洗钱罪需要主观上明
洗钱罪作为故意犯罪,必须要求明知是犯罪所得或其收益而洗白才能构成。但是,明知与否的判断标准,并不是行为人辩解说不明知就是不明知的,而且这种明知不以确实知道为限,既可以是确定性认识,也可以是可能性认识。司法机关一般会从有没有以下几种情形来推定行为人明不明知: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仍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或者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或者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可见,对于洗钱罪明知的认定是司法推定,在这种情况下,想无罪就要找到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才行了。
资料来源:岭君安澜律师团队·北京反洗钱研究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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