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TF发布:中国互评估强化后续报告

作者:gly来源:长江保荐 日期:2021-10-28

本后续报告阐述了中国在解决2019年互评估报告中所发现的缺陷方面的进展情况。中国仍将被列在强化后续进程,并将继续向FATF报告在改进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执行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当地时间2021年10月6日发布。自2019年互评估以来,中国已采取一系列行动来强化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的框架。

2019年互评估报告获通过后,中国一直处在强化后续进程。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互评估程序,本次中国向FATF报告了自那以后所采取的行动。因此,FATF现对以下技术合规性指标进行了重新评级,以反映中国的进展情况:

建议3(洗钱犯罪):从“部分合规”上调至“大致合规”;

建议8(非营利组织):从“部分合规”上调至“大致合规”;

建议16(电汇):从“部分合规”上调至“大致合规”;

建议18(内部控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从“部分合规”上调至“合规”;

建议29(金融情报机构):从“部分合规”上调至“大致合规”;

建议38(司法互助:冻结和没收):从“部分合规”上调至“合规”。

目前中国在40项技术合规性指标中有9个“合规”、22个“大致合规”、3个“部分合规”和6个“不合规”

中国仍将被列在强化后续进程,并将于2022年10月向FATF报告在改进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执行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中国第四轮互评估第二份强化后续报告

一、引 言

FATF全会于2019年2月通过了中国的第四轮互评估报告(MER),又于2020年10月通过了第一份强化后续报告(FUR),并在该份报告中对部分技术合规性指标进行了重新评级。本次发布的第二份强化后续报告分析了中国在解决互评估报告中所发现的涉及建议3、8、16、18、29、35和38的技术合规性缺陷方面的进展情况。自第一份强化后续报告获通过以来,暂无任何建议发生过调整。

 

改进充分的指标被给予了重新评级。总体而言,预期中国将在互评估报告获通过后的第三年年底之前解决即使不是全部,至少也是绝大部分技术合规性缺陷。本报告未对中国在改进有效性指标方面所取得的进展进行评价。

 

二、互评估报告和第一份强化后续报告的发现

中国在互评估报告和第一份强化后续报告中的技术合规性指标评级结果如下:

 

表格1:2020年10月技术合规性指标评级结果

鉴于上述评级结果及中国的有效性水平,FATF将中国列入强化后续进程。本次,根据中国要求对部分技术合规性指标进行重新评级的申请,以下专家实施了再评估:

Lida Tsagaraki女士,希腊财政部反洗钱司执行官。

Danilil Burda先生,俄罗斯联邦金融监察局(该国金融情报机构)法律处国际法科副科长。

本报告第三节对中国在改进技术合规性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做了概述。第四节给出了结论及重新评级结果。

 

三、改进技术合规性方面的进展情况概述

本节对中国在改进技术合规性方面的进展情况做了概述,包括:

(1)解决互评估报告中所指出的部分技术合规性缺陷的情况;

(2)执行自第一份强化后续报告以来发生过调整的FATF建议新要求的情况(暂无)。

(一)解决互评估报告中所指出的技术合规性缺陷方面的进展情况

中国在解决互评估报告中所指出的涉及建议3、8、16、18、29和38(原被评为“部分合规”)的技术合规性缺陷方面已取得进展。因改进充分,上述指标被给予了重新评级。

FATF对中国在改进建议35技术合规性方面所取得的进展表示欢迎。不过,现阶段还不足以上调评级。

建议3 洗钱犯罪(原被评为“部分合规”)

第四轮互评估报告中,中国在建议3上被评为“部分合规”,主要原因包括:与第三方洗钱犯罪化旨在制止的一些主要上游犯罪的刑罚相比,部分上游犯罪的范围过于狭窄,存在起点金额,自洗钱未入罪,监禁刑罚较低。法人实体不承担刑事责任,尚不清楚对法人的处罚措施是否相称并有劝诫性。

自互评估报告获通过以来,《巴勒莫公约》和《维也纳公约》所规定的要素,包括占有,均已涵盖。自洗钱现已入罪;法人实体对实施洗钱犯罪负有刑事责任,确定一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金额范围不再适用。相称并有劝诫性的处罚措施现在适用于被判犯有洗钱罪的自然人。然而,法人实体不承担《刑法》第349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规定的刑事责任。

中国在解决上述缺陷方面已取得进展,只剩下一些轻微缺陷。因此,建议3被重新评级为“大致合规”。

建议8 非营利组织(原被评为“部分合规”)

第四轮互评估报告中,中国在建议8上被评为“部分合规”,主要原因包括:中国并未试图在广大的非营利组织(NPO)行业中确定哪些组织符合FATF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这些组织被恐怖融资滥用的风险更大。中国没有一个风险为本的监测机制来应对该行业内的恐怖融资风险,也未证明自己针对恐怖融资风险开展了宣教活动,包括对慈善团体。最后,尚不清楚是否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来调查疑似被恐怖活动或恐怖组织所利用或向其提供积极支持的非营利组织。

自互评估报告获通过以来,中国当局已就确定哪些类型的非营利组织易受恐怖融资影响制定了风险标准,目前对非营利组织的风险评估包括该细分行业如何易受恐怖主义行为者影响的详细信息。中国已确定基金会最容易受到恐怖融资滥用的影响,并已采取适当和相称的措施来降低风险,包括修订所适用的规定、实施风险为本的监管和提供最佳实践。此外,中国现在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来调查可疑的非营利组织,并强化了监管和监测非营利组织被恐怖融资滥用的政策。最后,中国当局加大了对非营利组织行业的宣教力度,并开展了提高恐怖融资风险意识的活动,特别是对基金会。中国还可以进一步开展工作,进一步确定该行业的最佳实践。

中国已经解决了互评估报告中所指出的大部分缺陷,只剩下一些轻微缺陷。因此,建议8被重新评级为“大致合规”。

建议16 电汇(原被评为“部分合规”)

第四轮互评估报告中,中国在建议16上被评为“部分合规”,主要原因包括:没有义务核实跨境人民币转账获取的汇款人信息,以及跨境人民币转账的相关收款人信息(除非转账金额超过等值1467美元)。此外,对等值1000美元及以下转账,在怀疑存在洗钱或其他非法活动的情况下,未要求金融机构核实客户信息及收款人身份。

中国解决了这些缺陷中的大部分。例如,中国解决了与核实汇款人和收款人身份的人民币起点金额相关的缺陷。不过,建议16中仍存在一些轻微缺陷,包括与建议6(恐怖主义和恐怖融资相关定向金融制裁)相关的缺陷。

因此,建议16被重新评级为“大致合规”。

建议18 内部控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原被评为“部分合规”)

第四轮互评估报告中,中国在建议18上被评为“部分合规”,主要原因包括:金融机构建立内部控制的义务并未明确要求考虑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和经营规模。此外,对支付机构,既未明确要求有持续的培训计划和独立的审计职能,也未要求实施集团洗钱和恐怖融资计划、在管理层任命一名合规官、并应用筛查程序以确保在聘用员工时达到高标准。

自互评估报告获通过以来,中国修订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支付机构现在需要根据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和经营规模,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政策,并需要有持续的培训计划和独立的审计职能。此外,他们还需要实施集团洗钱和恐怖融资计划,并采取补充措施来管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中国已经解决了互评估报告中所指出的缺陷,因此建议18被重新评级为“合规”。

建议29 金融情报机构(原被评为“部分合规”,并且在第一份后续报告中被维持在该评级)

第四轮互评估报告中,中国在建议29上被评为“部分合规”,主要原因包括:中国的金融情报机构并未作为国家中心接收和分析可疑交易报告(STR)和其他信息,并移送分析结果。并且,作为中国金融情报机构的一部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CAMLMAC)无权要求报送机构提供任何必要的补充信息,以进行适当分析。此外,金融情报机构在操作和战略分析方面的工作受到限制,在运营独立性和自主性方面存在一些具体缺陷。最后,中国并未无条件申请加入埃格蒙特集团。

自互评估报告获通过以来,中国已采取实质性措施解决建议29的相关缺陷。中国已启动反洗钱监测分析二代系统,这是一个新的平台,可供中国金融情报机构所有相关方,包括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AMLB)和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查阅义务机构提交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不过,在无条件申请加入埃格蒙特集团方面仍存在轻微缺陷。

因此,建议29被重新评级为“大致合规”。

建议35 处罚措施(原被评为“部分合规”)

第四轮互评估报告中,中国在建议35上被评为“部分合规”,原因是考虑到与中国金融行业的规模和构成相比,处罚规模和金额上限均较低,因此人们担心适用于金融行业的处罚措施不够有效、有劝诫性和相称。

中国在处罚措施的劝诫性方面已取得重大进展,特别是在处罚金额上限方面。不过,由于自互评估报告获通过以来,暂未提供进一步的文件,因此仍需考虑对特定非金融行职业(DNFBP)实施处罚措施的问题。

中国的进展情况值得注意,但建议35仍被维持在“部分合规”。

建议38 司法互助:冻结和没收(原被评为“部分合规”)

第四轮互评估报告中,中国在建议38上被评为“部分合规”,主要原因包括:除了适用于任何司法互助(MLA)请求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之外,没有法律规定或程序可以加快外国冻结、扣押和没收请求,也没有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执行等值财产扣押和没收请求。此外,对基于外国非定罪没收程序提出的请求,没有具体授权或程序可以提供司法互助(特殊情况除外)。

自互评估报告获通过以来,中国已取得重大进展,并已颁布措施,加快外国扣押、冻结和没收请求,允许扣押和没收等值财产,并为非定罪没收提供便利。

因此,建议38被重新评级为“合规”。

(二)执行自互评估报告获通过以来发生过调整的FATF建议新要求方面的进展情况

自中国互评估报告和第一份后续报告获通过以来,没有其他任何此前在中国的后续进程中未经评估的FATF建议发生过修订。

(三)其他被评为“不合规”或“部分合规”指标的概述

中国报告了其他几项被评为“不合规”或“部分合规”指标的进展情况。以下简要概述了自第一份后续报告获通过以来,中国为改进以下技术合规性指标而采取的立法和操作上的改变以及其他具体措施:

建议22(特定非金融行职业:客户尽职调查)、23(特定非金融行职业:其他措施)和28(特定非金融行职业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目前正在修订中,将纳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总则和特定非金融行职业的监管框架。此外,中国人民银行与其他当局协调配合,对所有特定非金融行职业进行了行业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SRA),包括房地产中介、贵金属和宝石经销商(DPMS)、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信托和公司服务提供商(TCSP)。行业风险评估全面分析了洗钱和恐怖融资威胁和漏洞,包括对市场状况、规模和相关活动、固有风险和控制措施的深入描述。中国人民银行和各主管当局计划在行业风险评估结果的基础上,分别起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条例并进行监管。

建议24(法人的透明度和受益所有权)和25(法律安排的透明度和受益所有权):金融机构正在不断提高客户尽职调查(CDD)的质量,利用多种信息来源核实受益所有人身份,并维护受益所有权信息。此外,目前正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将涵盖建立高效受益所有权制度的法律基础。最后,中国人民银行正在对中国的法律安排进行研究和风险评估,并计划更新国家风险评估(NRA),以涵盖对所有类型法人的评估。

 

四、结论

总体而言,中国在解决互评估报告中所指出的大部分技术合规性缺陷方面已取得进展,建议3、8、16、18、29和38被上调了评级。建议35的改进不够充分,现阶段还不足以上调评级,因此仍被维持在“部分合规”。

 

鉴于中国自第一份后续报告获通过以来所取得的进展,其技术合规性指标被重新评级为:

表格1:2021年10月技术合规性指标评级结果

 

中国仍将被列在强化后续进程,并将于2022年10月向FATF报告在改进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执行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资料来源:阿炜的反洗钱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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