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宣传|典型案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洗钱案

作者:gly来源:长江保荐 日期:2023-06-20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84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8833374.74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间,被告人马某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经理,全权负责投资基金投资股票市场,掌握了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的标的股票、交易时间和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马某在任职期间利用其掌控的上述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操作自己控制的“金某”“严某甲”“严某乙”三个股票账户,通过临时购买的不记名神州行电话卡下单,先于(1-5个交易日)、同期或稍晚于(1-2个交易日)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卖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10.5亿余元,非法获利18833374.74元。2013年7月17日,马某主动到深圳市公安局投案,且到案之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属自首;马某认罪态度良好,违法所得能从扣押、冻结的财产中全额返还,判处的罚金亦能全额缴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案例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未公开信息应是指未公开信息形成之后,即影响资本市场价格的重大投资决策等已经最终确定,至该信息在资本市场释放前的信息。在此时间内未公开信息具有保密性。

  资料来源: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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