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是一起发生在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背景下的典型欺诈发行证券罪案件。涉事企业曾被誉为科技领域的标杆,并于2020年在科创板成功上市,市值一度超过百亿。然而,其光鲜表象之下,隐藏着自2017年起便开始实施的系统性、有组织的财务造假活动。
一、案件核心事实与违法手段
甲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体现在两个紧密关联的层面:
欺诈发行证券罪:为达到上市目的,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多名核心管理人员,通过签订虚假购销合同、伪造物流单据及项目验收报告等方式,系统性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其在《招股说明书》中编制了严重失实的财务数据,同时隐瞒了巨额对外担保事项,以此骗取了证券监管部门的发行注册。经查,其在上市前数年,虚增利润比例一度超过当期利润总额的130%。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甲公司上市后,为维持股价和市场形象,继续通过上述手段进行财务造假,导致其上市后连续多年的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同时,持续未按规定披露新增的巨额对外担保,其未披露担保金额占净资产的比例最高曾超过20%,严重损害了股东和投资者的知情权与利益。
该案的关键在于,涉案主体构建了一个极为隐蔽的“虚假闭环”,实现了合同、物流、资金流的“三流合一”造假,极大地增加了识别难度。
二、法律后果与责任追究
本案的处理结果体现了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强硬态度,形成了全方位的责任追究体系。
(一)刑事责任
甲公司受罚:因犯欺诈发行证券罪,被依法判处罚金人民币3700万元。
相关人员入刑: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财务总监等10名核心管理人员全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最高达七年六个月,实现了“全员入刑”,刑事责任追究全面且严厉。
行政责任与市场禁入
除刑事责任外,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还受到了中国证监会的严厉行政处罚,包括巨额罚款。公司实际控制人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其他多名高管也被处以年限不等的市场禁入。
(三)民事赔偿与中介机构连带责任
本案给超过1.7万名投资者造成了巨额损失。在监管部门的推动下,甲公司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四家中介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了超过10亿元的专项赔付基金,用于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获赔比例超过97%。该举措开创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应用的先例,中介机构为其未勤勉尽责的行为付出了远超其业务收入的巨大经济代价。
三、案件警示与风险揭示
本案例深刻揭示了注册制下资本市场参与各方所面临的重大风险:
对发行人的警示:任何试图通过财务造假“包装”上市、欺诈募集资金的行为,都将面临最严厉的法律制裁,不仅可能导致公司破产退市,相关责任人员也将面临身陷囹圄的个人悲剧,代价极其惨重。
对中介机构的警示:证券服务机构必须切实履行“看门人”职责。在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环境中,一旦未能勤勉尽责,将承担巨大的连带赔偿责任和声誉损失,甚至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
对市场生态的影响:此案作为首例科创板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案例,具有强烈的震慑效应。它明确宣告,监管底线不可触碰,维护了资本市场“优胜劣汰”的健康发展生态,并为后续完善相关监管法规提供了重要的实践依据。
资料来源:碳基研究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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