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宣传 | 【案例】内幕交易

作者:gly来源:长江保荐 日期:2025-12-22

  这是一起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通过隐蔽手段从事内幕交易并牟取暴利的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与犯罪手法

  案件的导火索源于一起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泄露。2015年底至2016年初,某收购方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另一家公司(下称“标的公司”)的优质资产。2016年2月,收购方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4月正式公告收购方案,这一未公开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构成《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

  二、犯罪手法

  (一)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被告人顾某(原系某科技公司总经理)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即上述收购方法定代表人)接触,于2015年底至2016年初非法获取了“收购方拟收购标的公司优质资产”的关键内幕信息。此时,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处于严格保密阶段。

  (二)使用他人账户隐匿交易:为避免暴露身份,顾某并未使用本人证券账户,而是通过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于2016年1月至2月间,集中买入收购方股票18余万股,成交金额高达766万余元。待收购方公告收购事项、股价上涨后,顾某卖出股票,非法获利126万余元。

  整个过程中,顾某利用内幕信息的时间优势,通过借他人证券账户交易来切断本人与交易的表面关联,试图逃避监管追踪,但其行为仍被监管部门通过大数据监测和线索排查锁定。

  二、裁判结果与法律适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某作为“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根据《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类人员包括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非法定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相关股票,证券交易成交额766万余元、违法所得126万余元,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明确:成交额250万元以上,或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75万元以上即属“情节特别严重”)。

  考虑到顾某在公诉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法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最终以内幕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

  三、典型意义与警示

  本案是司法机关从严惩处内幕交易的标志性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

  明确“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打击范围:无论是否直接接触内幕信息源头,只要通过窃听、刺探、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并交易,均构成犯罪。顾某作为“非法定知情人”,其借他人证券账户交易的隐蔽手段不影响定罪。

  彰显“零容忍”的司法态度:即使被告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仍因“情节特别严重”被科以实刑,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内幕交易“从严惩处”的立场。

  警示市场参与者严守法律底线:内幕交易本质是“利用信息不对称掠夺普通投资者利益”,本案提醒所有市场参与者:千万不要打探、传播、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587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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