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背景与意义
为预防洗钱、恐怖融资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活动,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三类高风险名单及应对措施,强化全社会反洗钱责任。该办法是我国履行国际反洗钱义务、维护金融安全的重要举措。
二、核心内容
(一)三类高风险名单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对以下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1.恐怖活动名单: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
2.联合国制裁名单: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
3.重大洗钱风险名单: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或个人。
(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1.立即停止服务:不得向名单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提供金融等服务或者资金、资产;
2.限制资金转移: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
3.禁止事先通知:措施实施前不得告知相关组织和人员。
(三)公众权利和义务
1.配合核查:金融机构将核查客户或其交易对象是否涉及名单,公众需如实提供身份信息。
2.善意第三人保护:若因不知情涉及名单所列对象交易,可依法进行权利救济。
3.信息保密: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严格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4.异议与解除:对名单有异议可申请复核、提出除名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中,恐怖活动名单向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联合国制裁名单向外交部公布的有关程序提出除名申请,重大洗钱风险名单向作出认定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广州金融科技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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