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宣传 | 人民法院案例库“洗钱罪”裁判要旨(下)

作者:gly来源:长江保荐 日期:2024-05-07

一、李某、王某贷款诈骗、洗钱案——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入库编号:2023-04-1-135-001

  案号:(2022)赣0826刑初163号

  关键词:刑事 贷款诈骗罪 洗钱罪 情节严重

  裁判要旨:

  考虑洗钱罪的洗钱数额往往比较大,如果单纯以犯罪数额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容易出现上下游犯罪量刑倒挂现象,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新的洗钱罪司法解释已明确了要提高“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并确立了应采用“数额+情节”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具体到本案中,对洗钱“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仅应考虑洗钱的金额,还应结合上游犯罪的性质、情节、行为人对洗钱的认知程度、洗钱的具体方式、洗钱行为对司法的妨碍程度、洗钱的获利情况、与上游犯罪人的量刑平衡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二、袁某洗钱案——“地下钱庄”案件中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3-04-1-133-006

  案号:(2020)粤1971刑初5623号、(2021)粤19刑终865号

  关键词:刑事 洗钱罪 主观明知 地下钱庄 掩饰隐瞒

  裁判要旨:

  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洗钱犯罪特别是地下钱庄洗钱犯罪不断增加,洗钱犯罪不但助长了上游犯罪活动,还严重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安全,而通过“地下钱庄”洗钱以掩饰、隐瞒相关犯罪所得及收益已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犯罪方式,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社会危害性严重。认定“地下钱庄”型洗钱犯罪,主要难点在于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即是否明知是《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七类犯罪。具体而言,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并结合被告人的身份、职业经历、认知能力、行为频率和时长,与上游犯罪人员的关系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三、陈某、徐某贩卖毒品、洗钱案——用他人账户转移毒赃的行为定性

  入库编号:2023-06-1-356-035

  案号:(2022)赣0981刑初235号

  关键词:刑事 贩卖毒品罪 洗钱罪 毒品 掩饰、隐瞒 犯罪所得 洗钱

  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实施毒品犯罪之后,进一步实施掩饰、隐瞒等“漂白”的二次行为,利用不明真相的他人微信号收取毒赃,并将毒赃转换为现金,属于刑法第191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构成洗钱罪。

 

  资料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微信公众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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